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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县域经济考核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全省86个县(含县级市,以下均简称县)列入考核评价范围,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分类名单如下:

  一类县(33个)。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邵东市、湘乡市、汨罗市、湘潭县、桂阳县、资兴市、湘阴县、岳阳县、永兴县、攸县、澧县、平江县、华容县、汉寿县、祁阳市、沅江市、桃源县、涟源市、桃江县、临湘市、常宁市、耒阳市、隆回县、衡阳县、冷水江市、石门县、衡南县、宁远县、韶山市。

  二类县(38个)。道县、衡东县、南县、祁东县、嘉禾县、东安县、双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宜章县、衡山县、津市市、茶陵县、洞口县、临武县、新邵县、吉首市、蓝山县、安乡县、武冈市、临澧县、洪江市、中方县、慈利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会同县、辰溪县、新宁县、新田县、安仁县、芷江侗族自治县、炎陵县、双牌县、凤凰县、桂东县、江永县、花垣县、汝城县、新晃侗族自治县。

  重点帮扶县(15个)。新化县、沅陵县、安化县、邵阳县、溆浦县、龙山县、麻阳苗族自治县、绥宁县、永顺县、泸溪县、保靖县、桑植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古丈县。

  二、考评原则

  (一)坚持科学导向、突出重点。引导各县树立高质量发展导向,更加突出绿色创新发展理念,更加突出产业优先发展路径和重点。

  (二)坚持综合考评、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县发展基础和产业方向,注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客观反映县域经济发展成效。

  (三)坚持促进发展、强化激励。发挥县域特色和优势,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构建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县域经济新格局。

  三、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将各县当期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5项指标的总量和增幅作为考评指标。设置地区生产总值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否定项。综合考虑脱贫县经济发展实际,对47个脱贫县增加脱贫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防止农村规模性返贫2个否定项。

  (二)指标分值。满分设定为100分,地区生产总值的满分分值为20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满分分值为20分、地方税收收入的满分分值为2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满分分值为30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满分分值为10分。指标总量和增幅分值所占比重原则上确定为4:6。

  (三)指标采集和审核。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等2项指标的总量和增幅由省统计局审核;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总量和增幅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审核;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等2项指标的总量和增幅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审核;脱贫县的脱贫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防止农村规模性返贫等2项指标由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审核认定的指标数据报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指标计算和排序。采取无量纲化的方法进行计算,即以指标最大差值(指标最大值减去最小值)为基准值,用县域该项指标的目标值减去该项指标的最小值与基准值相比,得出该项指标的无量纲化值,再将得出的指标无量纲化值乘以指标权重,得出该项指标得分。最后将各项指标所得分数累加得出各县考评总分数,并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由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负责。

  (五)扣分事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省委政法委负责,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由省纪委监委负责,单项最高扣分不超过1分。

  (六)通报表扬加分项。由各县政府申报,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核定。加分总额不超过4分。

  四、考评奖励

  对年度县域经济考核先进县,由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发表彰激励决定,并给予每个先进县人民政府1000万元激励,激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门安排,全部用于激励地方政府发展县域经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组织实施。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并根据考评排序结果,提出表彰激励意见,报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表彰激励的决定。考评结果由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建立机制。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考评联席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到两次考评联席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考评工作的要求;沟通、通报有关情况;总结上年度考评工作;研究完善考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

  (三)保证时限。县域经济考核评价每年一次,次年5月底前公布考评结果并兑现奖金。特殊情况按照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工作起止时间。

  (四)严肃纪律。在考核评价指标数据提供、填报及审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省委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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