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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地理标志要做好“有数、有序、有效”三门功课

  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不仅是产品产地的标志,也是产品独特品质和声誉的标志。

  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实践时间不长,在原来的“原产地”保护的基础上,2001年加入wto之后,《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保护;200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在整合原来的“原产地域产品”和“原产地标记”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原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方面,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分别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原国家质检总局的专用标志,经常在核准公告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而在图标中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该是整合了原来的两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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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格局正由“三套三标”向“三套二标”过渡。

  应该讲,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多方保护和实践,大大促进了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工作。根据作者带领的地理标志课题组的长期调研结果,我国地理标志在2005年注册登记的只有323个,2010年有1949个,2013年有3210个,现在2020年初已有8000多个。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对提高产品品质和声誉、实施品牌战略、进行产品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强县富民、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发展,地理标志电子商务发展突飞猛进,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建有特产频道,突出地理标志产品属性,还有一些电商公司专做地理标志产品。但是由于地理标志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市场上经常出现产品鱼目混珠、真假难辨的问题,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真优产品市场销售受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和“公地悲剧”问题,严重影响地理标志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长期从事地理标志调研咨询和推广工作,2005年开始带领地理标志调研课题组专业团队进行全国地理标志调研,于2005年发布《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主编《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曾参加原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的专家审查工作,曾主持完成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地理标志与区域经济发展》课题。

  作者通过长期调研和观察,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必须要做好“有数、有序、有效”三门功课,特别要突出“注册有数、市场有序和运用有效”。

  作者站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从专业社会智库的第三方立场,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供交流,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必须要做好“有数”功课

  1、地理标志数量有数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具有独特品质和声誉的地理标志与一定的地理空间相关联,并受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地理标志产品是具有非常强的“地域性”,但并不能将产自某一地域的所有产品都归为地理标志。只有一些具有独特品质和声誉、并受该地域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影响的产品才能注册登记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稀缺性和地域性决定了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数量是有限的。

  根据作者带领的地理标志调研课题组的长期调研监测,我国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的数量从2005年的323个,增加到现在的8000多个。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数量呈现“大跃进”的增长态势,注册登记数量增长迅猛,2005年以来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数量增加了近25倍,年均增长率约为23.94%。

  2、地理标志产量有数

  地理标志产地产量限定性是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一般产品的重要特征。“可口可乐”产品是可以应市场需求按配方生产罐装上市,而贵州茅台酒从生产到上市则需要五年左右时间。因此,任何超出地理标志产量限制的销售都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不利于地理标志可持续健康发展。

  3、地理标志独特品质和声誉有数

  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独特品质和声誉,也就是说地理标志的独特品质和声誉是特定的。超出了地理标志产量限制或者过度注册登记地理标志,都是透支地理标志独特品质和声誉的行为,不利于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数量增长迅猛,注重数量,轻视质量,出现了地理标志独特品质和声誉特征呈现越来越淡化和不明确的问题。

  4、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要强化“有数”工作

  根据地理标志要“有数”的原则,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需要做到:

  (1)注册登记要更加科学,要更加开放。部门主管模式下的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审查专家团队应该由本部门内单位和相关外部门的人员联合组成,要跨部门整合,体现全国权威;审查专家不仅要有行业管理领导,还要有产品专家、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社会学专家和文化专家等;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同类产品的利益相关方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如产业协会、专业社会组织)等参加;对审查的产品,可以要求提交一个简单的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对经济价值大、社会影响高、具有独特品质和声誉的产品优先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要信息公开。地理标志注册登记部门要全面及时地公开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名单。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和一级政府要及时公开核准授权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名单。地理标志有关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各司其职,依法依规信息公开。这样一来,社会能够知晓地理标志真伪,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也能“心中有数”地购买优质地理标志产品。

  (3)核定地理标志产量。在地理标志证书上或许可使用文件上标注核定产量的做法是值得推广的。

  (4)建立地理标志日常监督和退出机制。建立接受同业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政府监督和专业监督的日常监督平台。对透支地理标志特征的行为要有警示和整改制度。对丧失地理标志特征的,要退出地理标志名录。

  二、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必须要做好“有序”功课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中的难点问题之一。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地理标志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涉及到地理标志生产者、消费者、协会、政府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地理标志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一个系统工程。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有序”工作包括法律保护有序、政府管理有序和市场发展有序。

  1、地理标志要法律保护有序

  注册登记地理标志是一个“确权”过程。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产权明晰”。“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基础。“ 产权明晰”需要法律保护。现在,存在着地理标志是“私权”或“公权”的争议。作者认为无论是“私权”或“公权”,地理标志不是“无主产权”,是一个“有主产权”,要明确“主人”,明确产权主人的权力和义务。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有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套规定。地理标志在注册登记中会存在“名称不统一、主体不相同或保护地域划定有出入”的问题,行政执法中存在“多头执法和交叉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秩序。

  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没有获得很好解决的问题,存在多种保护制度模式。目前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单独立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等三种。在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上,世界各国无不以自身的基本国情为主要出发点来构建其法律制度。这种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选择,有利于本国利益在国际竞争中实现最大化。

  基于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多方保护”的实际状况,作者认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急需工作是:基于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审查、质量控制、生产管理和市场服务的“长短板”,建立分工协作保护机制。保护格局也许将会由现在的“三套三标”向“三套两标”,进而向“一标三套”或“一标二套(1 0.5 0.5)”转变。

  地理标志保护要做到法律有序,无论采取什么法律保护模式,都必须做到地理标志产权明晰,权责利统一,建立协调机制,避免多头执法和交叉执法矛盾,形成一个相互协调、运作有序的体系。

  2、地理标志要政府管理有序

  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角色非常重要。政府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职能有所不同。

  中央政府应该在法律上、宏观上来管理,要做好地理标志的法规制定、协调注册登记、目录管理、监督管理、示范指导和对外关系等工作。全国要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目录体系,国家应建立“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基金”。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登记的经费不应全部由地方和企业协会来全部承担。

  地方政府应该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推动者,要做好地理标志组织化建设、注册登记申请、授权许可、审核备案、日常监管和协调保护机制等工作。

  由于我国地理标志的“自在”时间比较长、“自为”行为不够,再加上我国土地制度上“三权分置、农户分散、规模较小”的现实,地理标志的市场组织程度不高。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时,承担着申请者或申请者的授权许可者角色。因此,地方政府在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组织化建设方面,责无旁贷。

  地方政府可以将生产、供应、销售和消费等地理标志各环节协调起来,将产品、企业、产业和地区等地理标志各层次协调起来,将企业、社会组织、政府、地区和消费者等地理标志利益相关方协调起来,将农业、质检、市场、商务等地理标志各管理部门协调起来,形成“地理标志利益共同体”,建立“地理标志协调保护机制”。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探索成立“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地理标志产业协会”等,都是非常好的做法。

  3、地理标志要市场发展有序

  地理标志市场特别是地理标志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由于地理标志信息复杂性和市场不对称问题,地理标志市场经常出现鱼目混珠、真假难辨的混乱问题。根据《“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研究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工商出版社,2016,p281),经统计,市场秩序无假冒的占42.17%,较好的占39.87%,一般的占11.38%,较差的占5.08%,非常混乱的占1.50%。

  为了促进地理标志市场有序发展,一要建立地理标志发展机制,政府、协会、企业、农户各司其职,协同发展;二要做好地理标志信息公开,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强化信息公开,消费者可以了解更多信息。

  经过调查研究,作者认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中介服务、龙头企业领跑带动、中小企业和农户主体联动、互联网 品牌化发展战略”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地理标志发展机制。

  政府在地理标志发展方面的能动性比保护方面的能动性更多,政府在促进土地轮转、发展合作组织、提高市场组织能力、培育龙头企业、宣传品牌形象、开展文化活动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作用,在保护地理标志整体利益、解决“市场失灵”薄弱环节、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无可替代。

  地方政府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所有者与运用者联合起来,协调地理标志各利益方利益,解决地理标志市场推广工作,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现象,促进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地理标志要用市场的理念来运作,不能靠行政命令,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地理标志各利益方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利益是地理标志各利益方的纽带。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运用地理标志的企业或农户都应该有遵守地理标志规范或者维护地理标志义务。

  在地理标志发展中,社会组织角色突出。在现行的地理标志注册规定中,注册人通常是社会组织,有时还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证明授权等。在这里,作者认为,社会组织要做好市场服务,要负责地理标志的市场准入许可标准和协调管理,社会组织要以企业为主体,加强自身建设。社会组织不能依赖政府,要做到“自主、自立、自强、自养”。

  龙头企业在地理标志发展中地位重要。我国地理标志特别是农产品市场组织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市场秩序容易乱,一定要培育和扶持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领跑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地理标志市场集中度,实施品牌化战略。

  地理标志市场秩序的监督机制应该是“法律监督、政府监督、同业监督、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企业自律和同业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地理标志要建立完善、统一的信誉维护制度,制定信誉损害制裁制度,对虚假宣传和不良信誉曝光,建立“黑名单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最后,地理标志市场发展若要有序必须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地理标志“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和“公地悲剧”。中郡研究所指导的地理标志调研课题组利用十几年的专业积累,汇总了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和市场发展信息,利用大数据和网络技术,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国地理标志数据库和地理标志信息门户导航平台(www.sinogi.cn),在地理标志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地理标志管理单位提供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为消费者和电子商务机构提供基准的地理标志信息。专业阳光化信息服务平台将会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市场。“信息对称”促进市场有序。

  三、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必须要做好“有效”功课

  地理标志是产品产地、品质和声誉的标志,具有竞争优势,运用地理标志制度,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可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质量和效益,打造经济升级版,调整产业结结构,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地理标志具有非常强的品牌效应和富农效应,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的“三农权益型”知识产权,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工作抓手。

  根据《“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研究报告》(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工商出版社,2016),在已经注册和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全国952个县市旗区中,地理标志商标对县域就业、居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和影响程度超过30%。

  1、地理标志若要“有效”,必须解决“注而不用”的问题

  我国地理标志自注册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经历了艰难的“专业推动”到“大众知晓”的过程,可以说现在正由“关注注册登记的重保护”阶段向“关注许可使用的重发展”阶段转变。

  地理标志不仅要关注注册登记,更加要关注许可使用。离开许可使用,注册登记等于零。但是,现在出现了“重注册轻运用”、“重保护轻发展”和“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地理标志“注而不用”的问题非常严重。

  (1)经中郡研究所地理标志调研课题组统计,截止到2019年底,拥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占地理标志产品总数的比例不到45%。

  (2)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普遍存在重申请轻运用问题。在2019年5月30日中国品牌农业神农论坛上,有关领导指出:“数据显示有40%的,大家把牌子拿回去了还没有授权一个当地的企业在生产。”

  (3)根据《“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研究报告》,地理标志商标许可运用情况是:开展地理标志许可运用的比例是 70.51%。

  综合起来,大约有40%的地理标志“注而不用”,不仅浪费了地理标志资源,还浪费了公共财政。地理标志“有效”的必要前提是地理标志运用。因此,地方政府和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申请单位,要审视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核准授权许可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

  2、地理标志若要“有效”,必须解决“用而不畅”的问题

  地理标志不仅存在“注而不用”的问题,还存在“用而不畅”的问题,地理标志综合效果没有发挥出来,主要原因有:

  (1)地理标志存在多重注册登记保护问题,管理难度加大,协调力度不足。根据《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全国地理标志在两个部门和三个部门注册的比例分别是17.54%和0.71%。甚至同一地理标志在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不同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申请人、注册登记名称和保护地域范围等不一致。

  (2)地理标志运用管理存在组织建设不到位问题。相当多的县市在申请注册登记地理标志时,成立临时的所谓“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申请办公室或协会”,注册登记工作完成后,如何运用地理标志就没有下文了。

  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申请单位与运用管理单位最好是同一个单位,如果不是同一个单位,需要协调到位。地理标志运用不仅是保护,更多的是发展。地理标志运用管理单位首先应该是企业商会,其次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单位。地理标志运用管理的组织化建设工作非常重要。

  (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运用存在“收费和服务不协调”问题

  根据《“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研究报告》,开展地理标志商标许可运用不收费的比例是 86.86%。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收费”要与地理标志“服务”结合起来,没有服务的收费要不得。

  有些县市要将地理标志打造成“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收费问题可以通过品牌管理发展基金和市场服务来解决。

  (4)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存在“选择性管理和服务”的问题。地理标志所谓协调管理机构经常是在领导督促的情况下就抓紧,领导不关注了就松懈;申请注册登记时积极,运用时消极;对收费积极,对服务消极;对短期生效的简单事情积极,对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复杂事情主动性不够。

  (5)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新型知识产权,大众对地理标志认知还不够,地理标志效果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地方政府在解决“用而不畅”问题上,大有作为。地方政府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协调注册登记利益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成立或指定或委托地理标志协调管理单位,加强地理标志组织建设,协调好保护与发展、收费与服务的关系。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要以地理标志企业和中介组织协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政府要起到“起动机”、“引导者”和“守夜人”作用。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是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平台和“试金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3、地理标志若要“有效”,必须高举“三农优先”大旗,插上“互联网 ”翅膀

  地理标志实质上是一种“地方土特产”保护制度,在地理标志制度产生之前,有的“地方土特产”也许已经存在了上百年,不能因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不完善而阻碍“地方特产”发展,更何况任何保护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更不能“削足适履”。地理标志制度是应该为保护与发展“地方特产”服务的。

  根据《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刘福刚主编 2013年),经统计,98%以上的地理标志是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三农权益型”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渠道,意义重大!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要高举“三农优先”大旗,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为宗旨,打通企业和农户运用地理标志的障碍关节,发挥地理标志综合效应。

  地理标志的产业精准扶贫效果显著。国家领导人在陕西和山西调研脱贫攻坚时,曾指出“小木耳大产业”(柞水木耳)和“黄花菜大产业”(大同黄花),“一定要保护好、发展好这个产业,让它作为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路。”

  我国人多地广,地理标志管理也不能复制外国模式。政府要“简政放权”,要通过放权来缩短管理路线,提高地理标志运用效率,提高地理标志市场中介和市场主体的市场反应能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深化改革,处理好地理标志运用中企业许可和备案的关系,处理好“懒政”和“越政”关系,可以让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权益人和一级政府行使自己在企业许可审核和备案方面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推动地理标志内生性保护与发展。

  在政府管理上,要“包容性管理”,不要处处设卡,要简化不必要的繁杂手续,要体谅“三农”发展的难点和痛点。地理标志认证收费问题可以通过地方品牌管理发展基金和市场服务来解决。地理标志认证收费等工作不应该阻碍地理标志企业特别是核心生产企业的供应和市场销售,更不能影响地理标志的增收富民效果。

  地理标志单位可以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化信息手段,非常便捷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谓“信息内部掌握”要不得,不仅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则和侵犯消费者的知晓权,而且会纵容假冒伪劣产品“鱼目混珠”,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扰乱地理标志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地理标志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地理标志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要将地理标志原产地生产企业和农户等“三农”实体经济优先推向互联网市场,服务“三农”,让地理标志插上“互联网 ”翅膀,赢得“互联网 ”红利,助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满足市场消费需求,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可持续健康发展。


  【地标调研】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必须要做好“有数、有序、有效”三门功课,如果地理标志数量、产量和品质声誉没有数,那么假冒伪劣产品就会数不清;如果地理标志在法律、管理和市场方面无秩序,那么地理标志制度将会带来更多的无秩序;如果地理标志“注而不用和用而不畅”没有效果,那么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就失去意义。

  中华大地,物华天宝,保护发展,你我行动,共建共享,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与可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北京中郡经济发展研究所 所长博士 刘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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