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县域办发〔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1年11月9日
为切实推动桂林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为集中力量补齐县域经济发展短板和补强薄弱环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从以下方面给予各县(市、区)政策支持。
(一)支持培育经济强县(市、区)。
1.3年内在全市遴选2-3个经济实力强、发展质量好、特色优势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支持,实施“一县(市、区)一策”,在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投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
(二)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2.支持每个县(市、区)发展1-2个主导产业,推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每年遴选一批县域特色产业,统筹相关资金和政策集中支持,实行“一业一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3.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县域优质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加大“桂惠贷”投放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县域产业经济特色的金融产品。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加快补齐县域公共服务短板。(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4.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田园综合体、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农业和冷链物流等发展。获批列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的,积极争取中央给予1亿元资金扶持、自治区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获批列入自治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自治区给予500万资金扶持。对创建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项目,自治区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连续支持3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国定脱贫县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即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国家脱贫县放宽至40%),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广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主体设施采用贮藏容积对照相应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供销社)
(五)支持县域文旅产业发展。
5.协调自治区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示范县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等有利于补齐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短板的领域,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道路、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园区基础配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对其中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确需举债的县城公益性项目,可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准公益性及经营性项目,可利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按照市场化原则和项目实际予以融资支持。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信贷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广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倾斜支持县域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教育、文化、养老、公共卫生等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财政政策支持。
8.协调自治区财政对3年内税收收入连续增长(考虑疫情因素,2020年视同增长)且增长较快的70个县(市),自治区以2020年为基期,给予当年税收收入环比增量奖励。其中,税收收入增幅均超过当年全国、西部地区和全区增幅的,按超过全区税收增幅以上的增量部分全额(100%)奖励;税收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增幅但未超过全国或西部地区税收增幅的,按超过全区税收增幅以上增量部分的50%奖励。税收收入增幅未超过当年全区税收增幅的,不予奖励。根据市对县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改革方案,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年度获得我市年度绩效考评一、二、三等等次的县(市、区),市本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督查绩效办,市税务局)
(八)强化组织和人才保障。
9.加大县域人才引育力度,出台并落实《桂林市乡村振兴人才评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县(市、区)选拔认定一批乡村振兴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实用人才,并在项目支持、创业贷款、培训研修等方面予以倾斜,激发县域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县(市、区)申报桂林市“拔尖人才”、“人才小高地”等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创新资源丰富、创新人才集聚的地区设立“人才飞地”或“引才联络站”,拓展人才引进渠道。(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推动市县之间干部双向交流,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县乡领导班子任职,选拔优秀县乡领导干部交流到市任职。选优配强乡镇党政正职,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从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选调生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集中选派工业振兴特派员到县(市、区)部分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中开展专业化服务,助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工业振兴步伐。(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九)强化用地保障。
11.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及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直接组织材料报批用地,取得批文后计划指标报自治区核销。优先安排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开展改革试点。
12.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围绕在体制机制创新、放权赋能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改革试验。选取若干个县(市、区)开展扩权改革试点,除规划管理、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外,按其承接能力,依法赋予其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引导县(市、区)探索政务服务新模式、新体验,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新途径、新方法。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赋予经济发达镇同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给予奖励激励
根据年度全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结果,对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给予奖励激励。
(一)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和资金支持。
13.对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和资金支持。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财政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市本级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财政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市本级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治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县级新增政府债券,支持获奖县(市、区)公益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14.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用矿、不重复奖励支持的前提下,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给予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给予2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奖励。
15.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加5分。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加4分。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评中,在所在的主体功能区中每提升一个名次加0.2分,最高加3分。在上一年度广西县域经济发展分类考核中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考评结果降低一个等次。在上一年度广西县域经济发展分类考核评中,在所在的主体功能区中每降低一个名次扣0.2分,扣分分数不封顶。(责任单位:市委督查绩效办)
(四)提高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优秀比例。
16.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其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至30%,作出重大贡献部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至25%,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优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17.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结果和“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年度评选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一线的用人导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三、其他
(一)本政策由市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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