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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甘政办发〔2021〕41号
 

甘肃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发〔2021〕9号)精神,引导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加快培育壮大县域经济,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86个县。
  二、考核原则
  ——科学导向、突出重点。引导各县树立高质量发展导向,更加突出创新、聚集、绿色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分类考评、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县发展基础和产业方向,注重评价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客观反映经济发展成效。
  ——促进发展、强化激励。发挥县域特色和优势,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构建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县域经济新格局。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设定
  (一)考核内容。各县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方向,自主确定1—2种发展类型,经市(州)政府研究确定后,向省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位于限制开发区的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须先选择农业优先型或生态功能型。选择两种发展类型的县,在完成主体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参评其他类型考核,以分类评价得分高的为准。其中:
  城市服务型,突出城市功能增长和辐射带动,侧重对城镇化水平、服务业等发展成效的考核。
  工业主导型,突出工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侧重对工业产业规模、科技创新等发展成效的考核。
  农业优先型,突出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侧重对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等发展成效的考核。
  文旅赋能型,突出文旅资源转化带动,侧重对文化旅游业综合发展、相关产业带动等发展成效的考核。
  生态功能型,突出生态优先和环境保护,侧重对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等发展成效的考核。
  (二)指标设定。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在客观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竞相发展导向,更加突出绿色创新发展理念,更加突出产业优先发展路径,设置经济发展、创新驱动、城乡融合、绿色生态、风险防控5个方面25项指标,其中,正向评价指标21项、逆向评价指标4项。
  四、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数据来源部门对其负责的指标数据经认定、复核后报送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负责测算评价得分。形成考核结果后,由省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对获奖的县,在安排项目、资金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评价结果作为各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给予相关政策激励的重要依据。
  附件:1.甘肃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2.甘肃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说明

  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说明

  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常住平均人口的比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本年不变价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上年不变价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100%。
  2.第一产业增加值及增速。第一产业增加值,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常住单位报告期内生产活动创造的新增价值。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速=〔本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不变价)/上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不变价)-1〕×100%。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及变动情况。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一定时期内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变动情况,指与上一年相比,本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上升或下降的幅度。
  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及变动情况。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一定时期内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变动情况,指与上一年相比,本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上升或下降的幅度。
  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总量。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本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100%。
  6.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增速。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一定时期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同期常住平均人口的比值。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本年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上年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100%。
  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及变动情况。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指一定时期内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变动情况,指与上一年相比,本年度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上升或下降的幅度。
  8.科技创新指数。指根据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万人输出技术成交额(万元)、万人专利授权量(件)3个二级指标加权计算得到的综合评价值。
  (1)将各二级指标除以相应的评价标准,得到二级指标的评价值,即为二级指标相应的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第i个二级指标;xki为第i个二级指标相应的标准值;当di≥100时,取100为其上限值。
  (2)科技创新指数由二级指标加权综合而成。计算公式为:

  其中:wi为第i个二级指标相应的权重;n为二级指标个数。
  9.就业及社保综合指数。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劳务输转人数及劳务收入、职业技能培训人次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6个二级指标完成情况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情况综合平均而成。其中: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6项指标完成目标任务即得满分,否则按完成比例扣减;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发生任意一起,扣减该项指标的分值。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2)劳务输转人数:指输出和转移的劳动力人数。其中,输出指跨地(市州)、跨省、跨国;输转指县域内就近就地转移;劳务收入指外出务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含务工期间个人消费部分)。
  (3)职业技能培训人次数(由三部分构成):就业技能培训人次数指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次数指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及创业培训人次数指当年参加创业能力(syb)培训的人数。
  (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6)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指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五项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7)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指当年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案件。
  10.招商引资资金到位率。指当年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计算公式为:招商引资资金到位率=当年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当年签约招商引资项目总额×100%。
  11.旅游人数和收入增速。指各县旅游接待人数增速和旅游业综合收入增速。计算公式为:

  其中,x、y分别为全省旅游接待人数增速和旅游综合收入增速,xi、yi分别为各县旅游接待人数增速和旅游综合收入增速;wi为指标权重(计算中,xi或yi高于或持平于x或y的,等同于x或y;结果为负值的,d=0;0≤d≤wi)。
  1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指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人口占全部人口数量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常住人口/常住人口×100%。
  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指城镇常住人口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收入。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 人均经营净收入 人均财产净收入 人均转移净收入。
  1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指农村常住人口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收入。计算公式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 人均经营净收入 人均财产净收入 人均转移净收入。
  15.空气质量改善率。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变化率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变化率两项指标。
  (1)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变化率:指本地区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化情况。评分方法为:考核年pm10年均浓度较上一年同比持平或下降,该项得分为赋分权重×50%;考核年pm10年均浓度较上一年同比每上升1个百分点(百分点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扣除该项得分的5%,扣完为止。
  (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变化率:指本地区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化情况。评分方法为:考核年pm2.5年均浓度较上一年同比持平或下降,该项得分为赋分权重×50%;考核年pm2.5年均浓度较上一年同比每上升1个百分点(百分点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扣除该项得分的5%,扣完为止。
  空气质量改善率得分=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变化率得分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变化率得分
  16.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指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和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两项指标。
  (1)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各县涉及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情况。计算公式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分=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总数量×权重×50%。
  (2)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指各县涉及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情况。计算公式为: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得分=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数量/地表水考核断面总数量×权重×50%。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得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分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得分
  17.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能耗,指报告期内本地区每生产一万元gdp所消耗的能源。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内万元gdp能耗的降低速度。计算公式为:万元gdp能耗降低率=(1-本年万元gdp能耗/上年万元gdp能耗)×100%。
  18.万元gdp用水量。指报告期内用水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gdp用水量=用水总量/gdp总值。
  19.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率。指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两项指标综合平均而成。
  (1)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在统计时,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
  (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覆盖的行政村比例。计算公式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覆盖的行政村数量/行政村总数×100%。
  20.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指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县城污水处理率两项指标综合平均而成。
  (1)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指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比例。计算公式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100%。
  (2)县城污水处理率: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县城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21.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为主观调查指标,指通过开展抽样调查,了解公众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受访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
  22.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三条,当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且负有监管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县,扣除该项指标的分值。
  23.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任意一起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扣除该项指标的分值。
  24.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根据政府法定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风险情况,对债务风险管控不力的县,扣除该项指标的分值。
  25.银行业保险业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根据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对辖区银行业保险业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且防范化解处置不力的,扣除该项指标的分值。(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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