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11〕3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围绕城乡居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突出特色、突出产业发展,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抓好社会事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2.基本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抢抓发展机遇,深化改革开放,拓展发展思路,创新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2)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3)坚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通过直接下放或依法委托、授权等方式,强化县级发展权限,优化县域投资环境。(4)坚持政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人才等激励政策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5)坚持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以项目为载体,紧跟、紧盯、紧抓项目建设;以品牌为抓手,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6)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富民与强县的有效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3.发展目标。(1)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15年(下同),力争所有县(市)经济总量均超过50亿元,其中超过1000亿元的县(市)达到3个,超过500亿元的县(市)达到10个,超过300亿元的县(市)达到15个;力争所有县(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超过4亿元,其中超过50亿元的县(市)达到4个,超过30亿元的县(市)达到8个,超过10亿元的县(市)达到25个。(2)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3年;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左右;千人均医疗机构病床数达到4张,千人均医生数达到1.84人。(3)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县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二、突出发展重点,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
1.推进县域工业转型升级。经济较发达县(市)要一手抓紧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一手抓好新兴产业的引进培育,率先加快发展;中等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市)要挖掘特色资源,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体现后发优势。着力办好省级开发区,培育壮大一批县域龙头企业。发挥“6·18”平台作用,推动项目对接和成果转化。加大品牌创建和企业上市推动力度,到2015年力争每个经济较发达县(市)拥有一批中国驰名和国际知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和福建名牌产品等品牌,实现上市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增加;每个中等发展水平县(市) 拥有一批驰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和一定数量的上市企业;每个一般发展水平县拥有一批知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努力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2.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用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实施强农惠农工程,推动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收益重点向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加大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力度,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加大贴息、奖励、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新增长点。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要素供给,增加引导资金投入,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拓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服务外包业、文化及创意产业、社区服务业等加快发展。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县城商圈和商贸重镇建设,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建设一批观光休闲旅游示范村、示范点。
4.鼓励民营经济新一轮创业。积极营造政策措施扶商、社会舆论亲商、科技创新强商、银企互动活商、办事环节利商、依法维权护商的发展氛围。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投资县域特色产业、基础产业及公用事业。引导民营企业适时开展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经济集聚集中集约发展,以技术、资本、品牌、市场网络等为纽带,形成“小单体、大群体”、“小产品、大产业”发展格局。
5.加强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发展县域综合交通,重点加强通往港口、铁路站场、物流园区、重要景区等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及农村路网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客运和公交线网、换乘中心体系及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的二级路以上标准改造,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铁路覆盖90%以上的县(市);每个县(市)拥有l~2个二级以上客运站、1个三级以上货运站。加强县域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和救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防汛抗旱、防灾减灾能力。全面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
6.提高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老城保护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并重,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加快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规划体系和实施机制,适时开展城乡规划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
7.充分发挥小城镇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布局小城镇发展,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旅游名镇,促进小城镇规模化、集约化,力争县域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卫星城,推动有条件的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有机结合,借鉴灾后重建经验,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打造现代化新农村。
8.保护好青山绿水。着力推进“四绿工程”建设,加快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到2015年县城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0%以上。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到2015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强化城乡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美化居住环境。
9.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等县(市)成功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重点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的办法,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合理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证到户进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引导和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定期选派优秀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建设。
10.提升县域经济开放水平。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方式,推进县域招商引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加快引进境内外生产要素、服务体系和大型企业。推进县域开发区、“陆地港”、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加工贸易向一般发展水平县转移。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闽台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建设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深化闽台乡镇对接。依托闽港合作平台,全面推进联合招商以及金融、贸易、物流、旅游、人才等各方面的合作。落实一批闽澳商务、中小企业和旅游文化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强与闽籍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
11.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到2015年力争实现所有一般发展水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上。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均等化水平。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建立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改造提升县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影剧院,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合理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省内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保障。
1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整合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推动县(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推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
1.继续简政放权。凡省授予设区的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市)。省级行政审批权,县级能够办理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及水电、矿产开发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等项目外,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削减51%的基础上,继续削减20%左右。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抓紧研究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备案的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部门备案。省属企业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自行选择由省级部门或所在市、县部门核准或备案。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较小、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纳入已批准的省级专项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点多面广小型政府投资项目,视同已批项目建议书。
进一步下放建设领域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放给市、县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类相关资质审批,由县(市)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报省级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部门。
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县(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政府。原属设区的市政府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可委托县(市)政府审批。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和复垦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凭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进一步改进工商登记服务。凡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项目业主单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在县域各类园区投资设立企业,允许以园区管委会统一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按照方便企业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将境内企业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省道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库容5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下放设区的市部门审批。
2.保障用地需求。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适当安排项目储备用地,对前三年征收的土地已基本得到有效使用、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安排500亩新增储备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改造地块的出让收益用于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搬迁安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应的最低标准70%执行。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
3.加强财政激励保障。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继续实行省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制度和“六挂六奖”办法。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县(市)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和厦门市每年各上解8000万元,用于流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环境保护以奖代补政策,根据流域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断面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从流域生态补偿金中给予奖励补助。各设区的市对本辖区流域可参照执行。
对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直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不得自行出台要求县(市)财政配套的规定。
4.加大县域产业发展扶持力度。设立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性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用于一般发展水平县产业发展项目的贷款贴息,兼顾其它县(市)。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设立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部分县(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省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封顶500万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支持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在现有工业平台基础上规范设立省级开发区。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
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发展。鼓励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一般发展水平县“结对子”共建园区,发展“飞地工业”。支持两地政府间就产业转移项目协商建立指标统计、财税分成等共享机制。共建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对十大新增长区域涉及的县(市),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支持县域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省级预算安排的工商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资金补助。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县域高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源向县域倾斜。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力争县域贷款保持较高增长。
加强县域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以动产、股权、仓单、订单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推广“公司 农户”、“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公司 专业市场 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信贷模式。支持发展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长周期林业金融产品。完善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发展森林综合保险业务和农村小额保险。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每个县(市)按有关规定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在县域投资设立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鼓励县域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扩大担保规模。
扩大县域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各级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鼓励农业龙头型企业、县域支柱型企业以及县域重点建设项目发行债券。引导和督促企业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和当地发展项目。
6.实施扩权强镇。县(市)政府应赋予中心镇和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一级金库。土地利用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中心镇和试点镇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的市审批。推进用地供应、住房按揭优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中心镇和试点镇延伸。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给所在地乡(镇)一定比例的分成,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参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执行。创新农民、居民双向自由流动的户籍管理新模式,凡在县(市)城区、建制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7.探索优化区划调整。积极稳妥地开展部分乡(镇)撤并、撤乡设镇和乡(镇)改街道工作,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建制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新增长区域的周边乡(镇)和行政村可成建制委托区管理。加强对“村改居”的指导,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镇社区过渡。推进城市联盟,支持福州和厦漳泉两大都市区的区内城市之间、区域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之间加快构建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利互补、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的同城化发展新格局。
8.加大对苏区老区县(市)支持力度。增加对苏区老区县(市)开发建设的投入,在现有补助标准上,省级主管部门对完成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苏区、老区县(市)各增加10%、5%的奖励,苏区、老区县(市)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补助分别提高到85%和75%。落实好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15个老区县(市)实施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组织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确保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同步增长。
9.完善人才支撑。落实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县域经济。创新专家服务团选派机制,加大科技副职选派力度,加强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县乡点对点开展科技、人才、项目等交流合作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县域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选拔应届优秀大学生到乡(镇)、村等基层工作,探索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方式、考核办法和期满后有序流动机制。加大对一般发展水平县的人才支持,省和设区的市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到一般发展水平县定期工作,支持一般发展水平县选送人员外出培训提高。对到农村基层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重视和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行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支持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工程,整合各类农村培训项目,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抓好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作为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重要抓手,保持紧追快跑、大步跨越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县域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十二五”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差别化、具体化的扶持政策。
2.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县乡领导班子,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有计划地推进上级机关与县(市)之间领导干部交流、县(市)党政正职跨设区的市交流、市县机关部门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乡镇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加强经济较发达县(市)与一般发展水平县之间领导干部互派交流。深化县乡机构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完善帮扶机制。继续推进山海协作联动发展,做好福州、厦门对口支援三明、南平灾后重建工作并形成协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闽东北、闽西南等经济技术协作区作用,加强一般发展水平县与发达地区经济协作,拓宽对口帮扶渠道。省直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和中心意识,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统一起来,县(市)、乡(镇)延伸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
4.提高服务效能。县(市)党委、政府要有效服务和引导企业发展,及时总结当地优势企业经验,谋划行业发展思路,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推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推行“阳光审批”,完善“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选择一批县(市)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为投资者全程免费代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省、市、县、乡互连互通。积极探索对县(市)经济发展、综合农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提高执行力,形成精简高效的大部门体制。
5.建立“比学赶超”激励机制。完善不同类型县域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形成“比发展快、比后劲足、比民生好、比生态优”的导向。省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考评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考评结果综合得分的排序,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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