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09]17号
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为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发挥激励奖励作用,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对《县域经济发展激励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激励加快经济发展为政策导向,以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为激励目标,对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以gdp增幅、入库税收收入综合增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为考核指标,分别占30%、30%、20%、20%的权重。计算公式:
某县(市、区)县域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得分=(该县gdp增幅×0.3 [该县入库税收收入增幅-全省县级平均增幅]×税收收入贡献率×0.3 该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0.2 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0.2)×100
税收收入贡献率=该县入库税收收入增加额/全省县级入库税收收入增加额×100
(三)奖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对排名前20位的县(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对排名进入前20位的县(市、区)领导班子,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超过10亿元(含)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低于5亿元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五)奖金分配:奖金用于奖励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奖金额最高可相当于其他成员的两倍。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由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后考核奖励。以省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按上述考核办法计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考核主要看实际的发展成效,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不搞评议。领导班子及成员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等实行一票否决。为套取奖励资金而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对违纪违规负责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省直部门、市(州)和县(市、区)对受奖者不得重复奖励。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任何物质性奖励项目。
四、附则
本办法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暂行办法不再执行。(由中国县域经济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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