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工作开展,更好地发挥示范县(市)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科技部组织专家对2004年批准的科技进步示范县(市)进行了中期评估。
本次中期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县(市)制定的《国家科技示范县(市)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各省(市、区)科技厅(委)上报的中期评估材料,对科技投入、科技成果产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企业技术进步、高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按照《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专家评估意见,65个县(市)确定为优秀,13个县(市)确定为合格,2个县(市)被取消资格。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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