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县域经济发展实施优惠政策,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
省政府近日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可以技术参股
今后对投资大、提供就业岗位和纳税多的企业经营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鼓励科技人员到县域企业兼职或担任经济技术顾问,允许以技术参股,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每年选送一批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经纪人到省内有关院校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素质。
“十强镇”有一定执法权
允许省“十强镇”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机构个数和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灵活设立机构,建立健全省“十强镇”财政体制,设立独立的一级国库。赋予省“十强镇”政府一定的综合执法权,县(市)级政府可将有关执法部门权限委托给省“十强镇”政府,并做好指导和协调。
进行生态建设的土地
使用权延长至50年
对金融机构收回抵债房产、土地,应缴纳的契税税率下调到3%;对金融机构处置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按变现增值额计算缴纳;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下调到3%。对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银行应调整信贷投放方向,增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额度,加大对农畜产品加工项目的投入。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集体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土地使用权可延长至50年,在使用期内允许依法流转。
农机驾驶员证照发放审批下放到县(市)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发放与检验、农机驾驶员证照发放与检验、农机维修点资格检验等审批项目,下放给县(市)级有关部门管理;落实卫生监督管辖权调整意见,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由各县(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申办国际、国内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报省政务大厅审批(审核)。
10个较强县(市)给“特权”
从2005年起,利用5年时间,在全省选择10个经济基础比较好、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比较强的县(市),赋予市(州)级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力争5年内有2个~3个县(市)进入全国经济百强县行列;选择10个经济基础较差、综合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帮扶,签订帮扶责任状,采取派干部、引技术、包项目、筹资金等一系列力度大、见效快的措施,确保5年内每个县(市)上1个~2个左右全局的骨干项目,实现地方财政收入超亿元。
(《新文化报》 2005-4-24 记者:杨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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