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座谈会精神,统筹推进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措施,支持我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意见》提出,大力培育重点县域特色产业。设立2亿元重点县产业发展基金,每年滚动扶持重点县400家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加速壮大非公经济规模。“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统筹各类资金每年安排5亿元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大投资支持力度,以重点项目建设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健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力争3年内完成省内剩余23家农信社改制,5年内村镇银行全省县域覆盖率达到40%,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扶持县域优质企业利用银行间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全面推进“双基联动”合作贷款,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着力解决农牧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稳步推进农牧业保险“提标扩面”,试点开展农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优化土地管理和用地审批,保障县域经济发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县级政府管理服务能力。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县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意见》强调,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好主体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支持政策,明确具体措施,并跟进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确保政策落地到位。
(来源: 青海日报 2016.08.20 原标题:青海出台23条具体措施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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