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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40条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县域经济发展

    江西省将加大对非公经济等民营经济的支持,对民营企业实现无差别待遇。7月9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为支持江西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近日,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包含40条税收优惠政策,重在优化税收环境,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工业园区、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与再就业、支持城乡一体化以及新农村建设。
  据了解,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部门主动建言献策,为当地党政和企业当好参谋,不折不扣、坚决落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40条”规定,全省地税部门将加大对非公经济等民营经济的支持,对民营企业实现无差别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0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40条”规定,工业园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对县域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40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兴办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县域从事文化教育事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县域内创办的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全民创业与再就业
  “4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在1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创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拥有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税。
“40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因上述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0条”规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40条”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所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用于教学、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文化馆等,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并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支持城乡一体化
  “40条”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对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0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支持新农村建设 
  “40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专门吸纳农产品入场经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
  “40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国江西新闻网 20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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